1月18日下午,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霍精锐担任审判长的原告黄某与被告焦某及第三人孙某、罗某、黄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这是新年伊始,为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案的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我院院领导带头办案敲响的第一锤。
开庭前,本案合议庭法官们反复翻阅案卷资料,认真熟悉案情,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担任本案审判长的霍精锐副院长按照民事案件审判规范及审判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按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十分流畅、规范,法庭秩序井然有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审判长最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霍精锐表示,院领导带头办案是适应司法改革形势的需要,通过院领导带头办案和示范引领,不仅“回归”了院领导法官本色,也激发了干警办案积极性,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提高了审判质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