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然而,年仅23岁的固始县农民魏小亮却一错再错。8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小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小亮生于1986年4月,系固始县陈集乡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2006年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2009年1月30日夜,被告人伙同刘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北段,乘人熟睡之机,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王某商店的门,盗走现金20元、TCL直板手机一部、白酒5件及饮料、香烟等物品。经鉴定,总价值达34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小亮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