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 范 运 行 提 高 效 率
——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着去行政化不够,年龄配置缺乏梯度、委员学历较低、研究刑事案件过多、硬件设施缺乏、运行模式不规范等问题。河南省固始县法院成立课题组,以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该院审委会运行为基础,对此开展调研,就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规范运行提出完善建议。
一、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的统计分析
1.普通法官的比例较低。2015年审委会是12人,2016年2月份增加为18人,资深法官是1人,其余审委会成员均是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
2.年龄结构缺乏梯度性。审委会委员的平均年龄相仿接近50岁。但是在30至40岁之间的委员人数两个年度均为零,大部分主要集中在41至50岁之间。
3.委员的学历普遍较低。委员的学历主要以本科学历为主,第一学历为本科的只有4名委员,其余均是在工作后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2名研究生学历均是在职研究生。
4.研究刑事案件数过多。这段时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半数以上到审委会进行研究,共研究民事案件15件,行政案件3件,执行案件3件。会议内容以讨论案件为主,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规律等其他事项比较少。
5.专业化结构亟待加强。2015年有4人为法学专业,2016年有12人为法学专业。
6.硬件设施缺乏。没有固定的审委会会议室和审委会办公室,缺少人员和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与归档也不规范。
7.运行模式混乱。没有形成一个召开会议的制度,议事规则缺乏。
二、对审判委会运行规范化建议
1.重新认识和定位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曾经备受争议的审委会存废之争现在已经是非常明确:保留并改革。目前的国情决定了审委会不能取消只能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一、司法审判功能。审委会委员参与办案有助于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审委会委员应该参与办案,参加庭审,参与案件评论合议。这样既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会提高案件的质量。有助于实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第二、总结审判经验功能。审委会委员应当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定期整理和研判,在审理和讨论中可能会发现某些审判规律,或者是对某些共性问题的处理方法,或对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或者像一些新类型案件审理注意事项等。经过审委会审议决定选取对本辖区内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价值的,能够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例,或者形成规范性意见以审委会的名义在本院范围内发布供审判实践参照,以充分发挥审委会的业务指导功能。第三、审判管理功能。全院审判质效管理在目前现代化信息大数据平台上,网上流程,实行节点控制办案下,对于全院审判质效的分析和报告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统计相关的数据后,上报到审委会进行全面把握,以便为本院今后某一个时期的审判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意见,采取切实合理可行性措施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2.完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规范制度。第一、程序启动。案件的提交应该是合议庭层报院长或者是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第二、讨论范围。建立审委会的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委会不讨论案件事实问题,仅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严格界定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减少个案讨论的数量。第三、议事规则。对于审委会的讨论程序应当分为四个环节。汇报案件、询问案情、讨论案件、表决。建议要明确审委会表决应该按照职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职务低、资历浅的先发言,职务高、资历深的后发言,会议的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归纳出讨论所产生的意见种类,在进行讨论表决,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允许委员各自发表意见,允许出现不同的声音,最后以表决形式进行表决,多数人意见成为决定的意见。第四、建立审委会委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制度,明确凡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参加讨论的审委会委员的名单,有利于错误裁判责任的追究。第五、设置专业化。建议设立专业委员会,优化审委会的专业性结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专业的审委会,像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委员会等。
3.健全基层法院审委会运行配套设施。第一、建立审委会办公室和会议室,建立会议记录的存档规范制度。第二、对于委员履职的合法性,积极性,公正性,专业性进行评价和监督。对于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并将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公布。建立委员的责任监督制度,能够促使委员能够恪尽职守,认真工作,当发生冤假错案时能够准确找到责任人,避免法院内部相互推卸责任无人问责的现象,真正做到了权责统一。第三、学习交流制度。审委会专业化和权威性的建设要求委员需要定期学习。这样才能做到委员知识不断更新与时俱进方能更好地履职。第四、进退机制。健全委员的履职考核机制。应每年对委员进行履职考核,考核项目包括:会议的出勤情况、发表意见讨论情况、调研文秘、案例指导情况、每年主审的案件数量和质量、涉法涉诉案件数量、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对对于不能胜任的委员要及时清退出审委会的队伍,这样就能形成“能者上劣者下”的人才流动机制和良好氛围。
(课题组成员:郑镇林、霍精锐、裴国刚)
【来自 2017年5月11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