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两名村官慷国家之慨,将协助政府经管发放的国家还耕还林补助借给他人使用,又未及时收回款项。9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许某、胡某系固始县黎集镇南园村人,许某于1993年至2007年任该村文书,胡某于1997年至案发前任南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04年,被告人许某的表弟赵某向许声称要建一养鸡场,但缺乏部分资金。赵某得知南园村委会因协助上级政府经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账上有若干资金,遂向许某“通融”。许碍于面子,加之又想借此机会“赚”些利息,便将此事与时任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胡某商量,获得胡的允许。
2005年1月7日,许某将经管的10万元退耕还林补助款取出,并以个人名义,以月息二分的代价出借给赵某。赵某接款后向许某出具一张便条。后因赵某鸡场经营不善,至案发时一直未将借款归还。2009年8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亲属将10万元赃款退还黎集镇南园村委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胡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经管发放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资金出借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不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赃款已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