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一农民利用来固始办事之机,妄图发一笔意外之财,遂干起偷盗营生,不料当场被抓。9月3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寿旺罚金1500元。
被告人高寿旺系罗山县高店乡高店村农民。2009年7月3日,被告人来固始县沙河铺乡办事。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利用返乡之机,在路遇该乡莲花村路段时,趁无人之机,将村民张某家饲养的种鸭盗走11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价值880元。赃物在案发现场被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寿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