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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14 10:11:30


    2017年10月份,固始法院以民事审判第四团队为基础,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由一名女性资深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工作理念,以真情实感缓冲化解矛盾,更有效、更柔性、更温情地开展家事审判,化解家事纠纷。

    根据从事家事审判的思考,我个人认为目前开展家事审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职权调查的限度和范围模糊。对于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职权干预,实践中还存在困惑。比较常见的,例如,婚姻是否无效的问题,涉及身份关系公益,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还有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的归属,涉及儿童利益的公益,应依职权调查,与此相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在斟酌时也可以进行调查。还有家庭暴力案件,虽然主要由当事人就家暴事实进行举证,但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至于何为必要,有赖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势。这一问题涉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公益。

    二、调解难度较大。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忽视家事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办事效率和办案效率难平衡,调解工作难度大。1、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兼顾难。由于身份关系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具有高度感情色彩和人伦特点,在法庭上案件当事人往往表现得积怨颇深,可谓是“锱铢必争”,互不退让。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主要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较短的办案期限内处理当事人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或者更长的婚姻关系、亲子关系,表面上看似乎有效率,但当事人双方潜在的矛盾或者两人之间、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心结能否做到一并解决,还是有很大难度的。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办案期限将延长,再算上部分上诉案件,时间更长,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以化解家庭矛盾,使办案效率和办事效果之间难以平衡。2、调解和好工作难。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调解程序,但是调解工作可能需要几天、一星期甚至是一个月的时间,给予充足的时间让法官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以求根源性地解决矛盾,有助于双方日后关系的修复及新生活的开展,显得非常重要。但实践中,因办案效率的要求或者承办法官忽视家事审判人伦特点,对于一些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没有探究婚姻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或者给予指导性建议,往往一判了之,实际上对当事人关系的改善没有帮助,这就出现了当事人对判决不准离婚时坚称“期满六个月即再次起诉”的情形,导致一年之内两次起诉离婚。

    三、证据收集和采信困难。在证据收集上,一般实行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赖当事人举证定案。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之标准,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并不适合以各种客观标准来衡量。掌握相关事实的未成年和亲朋近邻所作的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但是这些证人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日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因家事纠纷受到消极影响的未成年人出庭,就亲身经历的痛苦作证并接受双亲的质询,更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在审判实践中,我庭将未成年子女及不愿作证的目击证人所作证言纳入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一方主张配偶有婚外情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在第一时间就家暴未报案,证据难以固定。由于存在取证难的困境,也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及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因此当事人常常要求法官调查取证。由于第三者问题涉及面广、纠纷复杂,家庭暴力问题取证时间难、具备隐秘性等原因,经办法官即使想取证也存在一定难度。实践操作中,法官往往以该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或者直接不予采纳而作出判决。

    四、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欠缺细则。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问题上,存在争夺或互相推诿抚养权,探视难、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1、探视权行使难。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处理或者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在一般的情形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通常仅能判决归已实际控制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行使。因为即使判决归非实际控制子女的一方行使,也会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成本太低,导致部分当事人会采取先将未成年子女藏匿的方式以获得子女的实际抚养权。若离婚双方均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或者双方都推诿不愿抚养孩子时,亦无相应的机构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进行有效督管、保障。2、抚养费执行难。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条件不明确,实践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是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也有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导致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当事人手持生效判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难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构建开展家事审判的合理对策和建议

    第一、规范证据规则适用。进一步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征的证据规则。例如在家暴案件中,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职能,力求实现实质公平;强化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

    第二、加强人员配备。目前,我院家事审判法官只有四人,家事案件多,暴露出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建议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妇联、基层群众组织等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家事审判活动,加大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

    第三、建立单独考评机制。建立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的法官评价、考核机制。考虑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可探索单独的家事审判工作考核体系,例如委托人民调解的期间以及冷静期间不计入审限、调解案件的考核增大等。

责任编辑:固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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