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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科研所授权兜售土元 22户农民被“冒牌货”骗20万

  发布时间:2009-09-10 08:17:34


    新密市一农民利用曾在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土元研究所做过临时工的“便利”,谎称经该所授权,在固始县成立分所,堂而皇之地挂牌经销土元;以“三包”(包技术、包种子、包回收成品)为诱饵,加上当地一土元养殖户的“现身说法”,致使固始县22户农民被骗签土元养殖合同,损失资金201600元。9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永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程永灿,男,初中文化,系河南省新密市市民。2005年,被告人经熟人介绍,曾在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做临时工,2006年初被该所辞退。

    嗣后,为牟取不义之财,被告人决定以“三包”为诱饵,选择在河南省潢川县设立“土元种子推广站”(未实际设立)骗取钱财,遂在周边县区电视台发布广告。2006年底,固始县柳树乡农民何某(另案处理)从电视上看到广告,便前往潢川找到被告人咨询养殖技术。

    听何某说固始县“市场很大”,被告人决定改在固始“推广”土元养殖。其便带领何某到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下属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了解相关信息,便于假冒该公司行骗;同时利用何某将来“现身说法”,“取信”于土元养殖户。

    何某与该公司书面签订了购买10株土元种子,每株价格1600元的养殖协议和技术合同。

    2007年3月,在何某的介绍和帮助下,被告人来到固始“推广”土元养殖。其首先在固始县电视台发布广告,谎称其经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授权,在固始设立分所;以“三包”的优惠条件推广土元养殖。被告人承诺:土元种子每株(8公斤)售价1600元,养殖期限仅需6~7个月。经饲养繁殖,保证产成虫产品每株不少于150公斤,每公斤最低回收价为30元。此后,何某帮助被告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畜牧经营许可证,又在县城北关林业局家属院租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场所,挂上“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的招牌。为迷惑他人,被告人还雇用了其家乡新密市的农民任某和在郑州市劳务市场临时遇到的务工者程某冒充专业技术人员。

    为筹备将来签订养殖合同,被告人要求借用何某与金元开发公司签订的养殖协议技术合同文本,打印多份空白合同书,何某此时已明知被告人目的在于行骗,仍予以配合;被告人又在何某的介绍下,由个体刻章户张某私刻一枚“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被告人设立“固始分所”后,陆续有固始农民前往咨询订购土元事宜。遇有心存疑虑的咨询者,被告人便带其到何某在固始县柳树乡的土元养殖场所“考察”,谎称何某即是从他那里购得的土元种子;何某也积极予以“配合”。

    自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通过网上订购,从江苏省丹阳市一个体养殖户任某处低价购买土元,以每株1600元价格出售给固始县的22户农民。被告人利用假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空白技术合同书、养殖协议书和假的合同专用章分别与22户农民签订土元养殖合同,其骗取现金201600元。

    其间,为骗取更多人信任,被告人利用其在做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土元研究所临时工时和跟何某到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土元时了解的零星技术,向其雇用的两名人员“传授”,并应邀到养殖户家中,像模像样地给与“技术指导”。

    2008年8月,被告人携骗得的赃款潜逃。22户农民发觉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乡将其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永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资金20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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