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言犹在耳。又一“过于自信”的司机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让车轮下多了一个冤魂,也使自己为此付出沉重代价。9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曾昭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前,经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人曾昭武,男,1969年11月出生,河南省光山县农民,兼从事农用车驾驶。
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应邀驾驶自家豫S42918号九匹马力的载货机动三轮车,为固始县汪棚乡老虎集村农民张某运输一根水泥电线杆(张某随车押货)。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驾车沿汪棚乡街道行至该乡宋集村黑龙村民组路段时,遇宋集村11岁男孩丁某(1998年1月出生)与同伴徐某、赵某各骑一自行车,到同学孙某家玩耍。被告人见此情景仍不减速,连续超越同向行驶的赵某、徐某,又超越丁某。在超越丁某时,由于被告人心存侥幸,操作不当,车体右侧与丁某自行车前轮接触,丁某从车上摔下,被三轮车右后轮轧过。丁某先后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鉴定,丁某系全身多处开放性骨折,皮肤撕脱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于案发后当晚18时许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09年5月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昭武驾驶机动三轮车,在乡村道路行驶过程中,因主观上过于自信,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