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老妇骨折后到医院做手术,满指望一步到位,一次成功,不料因固定伤处的钢板发生断裂,该老妇只得受“二茬罪”,做了二次手术。9月16日,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11000元。
周某系固始县张广庙乡刘楼村农民,今年61岁。2008年4月18日,周某因左腿受伤骨折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4月22日,主治医师为其行钢板内固定手术,5月13日周某出院在家休养。
2009年3月18日,周某按规定到该医院做取钢板手术,发现钢板已经断裂。为此,周某不得不重新做钢板内固定手术。周某遂起诉该医院,要求其赔偿二次手术所需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因固定骨折部位的钢板断裂再次做手术,系因院方医疗过错所致,故院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