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汤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拒不履行固始县法院生效判决,被依法拘留,送入了固始县拘留所。
2008年12月21日晚,申请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等人在黄河路游某某开办的“科莱卫浴”门市部吃饭喝酒。吃喝完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用被执行人田某某一辆小型客车送案外人万某某回家,被执行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游某某、汤某某、张某某一同前往,该车在返回城关的途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倒沟坎内,致客车受损,并将汤某某摔出车外,致汤某某受伤,后经固始县交警大队处理,王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县交警大队协调后,王某某分文未给,汤某某将王某某起诉到固始县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固始县法院于2010年12月20 日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某赔偿汤某某各项损失481116元,田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分文未给。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其限期履行,但王某某拒不履行,通过“四查”手段查询王某某财产,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依法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时隔多年,申请人汤某某打听到王某某在固始县城某家电超市装空调,有一定收入,但是却一直未履行固始县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官向王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讲明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法律后果,但王某某仍拒不履行。经执行法官合议,依法对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并于2018年8月24日下午将王某某送进了固始县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