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卫是固始县一利用生物质发电公司的股东。因反对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利用部分煤炭发电的集体决定,他企图依靠“武力”固守己见。于是,许红卫纠集两人大闹送煤的煤场,打人砸车,三人为此触犯刑律。9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各判处被告人许红卫、汪俊红、王浩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利用稻壳、杂草、树叶、灌木等生物质为主发电的民营企业。被告人许红卫系公司股东,任该公司副经理。
2008年下半年,经明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除以生物质发电为主外,以煤炭发电为补充。被告人许红卫对此持反对意见,但因反对者未达公司参股规定人数,其意见而未获采纳。此后,明源公司陆续从固始县方集镇“中河粉煤场”进煤。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收拾”煤场。
2008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红卫再次看见运煤车辆进入公司。为杜绝此类事件,许红卫决定展开“实际行动”。当日中午,许在固始县段集乡街道宴请“哥们”汪俊红、王浩吃饭。许红卫授意汪、王二人再找四人至中河粉煤场寻衅,以迫使煤场不敢再送煤。
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浩、汪俊红等六人乘车窜至中河粉煤场,殴打司机孙某、郭某和煤场老板孙某某,砸烂七辆运煤车和一辆铲车的挡风玻璃、一辆运煤车的保险杠。经价格鉴定,车辆损失4585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00元。被告人许红卫于案发后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红卫作为公司股东,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反映意见,解决问题。其伙同被告人汪俊红、王浩迁怒无辜第三人,毁财打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红卫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