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在固始法院第一审判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固始法院院长郑镇林担任审判长与刑一庭庭长姜伟、副庭长吴章科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汪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被告人桂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三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固始检察院检察长陈军出庭支持公诉。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固始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竹学军和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邓伟等应邀参加庭审旁听。
8点30分,合议庭首先对被告人汪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到27日期间,被告人汪某在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某巷道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赵某、黄某、李某、王某等人吸食毒品。2018年6月30日,公安机关经对汪某进行尿检检测(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固始县公安局遂于当日以汪某吸毒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3日,汪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整个庭审活动张驰有度、规范有序,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随后,郑镇林院长担任审判长对被告人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桂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桂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2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绝大多数人都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了清醒认识,但仍有个别人存在侥幸心理,仍有个别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摩托车不是机动车。通过本次庭审,不仅希望被告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且希望参与旁听的人员均能认识到,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构成犯罪,同样要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