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农民因急于回家,驾驶无号牌车将清扫道路的清洁工撞死。10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被告人赖志永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赖志永系固始县沙河铺乡沙河村农民,今年22岁。2009年6月19日晨7时许,被告人赖志永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312国道胡族铺镇路段返回。因其急于返家,途中行至该镇小河桥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将在公路边打扫卫生的王某撞到致死。经固始县交警认定,赖志永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得到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志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