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开着轿车盗摩托 团伙成员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10-19 15:48:57


    为便于踩点和作案一旦被发现时迅速逃走,一起由河南籍、安徽籍多名男子组成的专门盗窃摩托车的团伙乘坐轿车实施犯罪。果然,在16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作案77起,盗窃摩托车77辆,竟无一失手。10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团伙大部分成员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磊、华仁友、张经峰、杨玉十四年、十二年、十一年、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善福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全民、李本如、邓永利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磊、华仁友、杨玉系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被告人邓永利系河南商丘市睢阳区农民。被告人张经峰、张善福系安徽省金寨县农民,被告人张全民、李本如系安徽省霍邱县农民。

    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陈磊、华仁友、张经峰、杨玉伙同周后双、陈俊宏(二人在逃)采取由其中三人组合作案(一人驾驶其共有的豫SE5801现代轿车、一人下车撬锁、一人盗骑摩托车)的方式,窜至河南省固始县、商城县、淮滨县、潢川县和安徽省霍邱县、金寨县、六安市裕安区等地,交叉作案77起,盗窃摩托车77辆。其中陈磊作案77起,盗窃价值348444元;华仁友作案56起,盗窃价值242459元;张经峰作案45起,盗窃价值193105元;杨玉作案15起,盗窃价值67050元。被告人张善福掩饰、隐瞒被盗摩托车三辆,价值12000元;张全民掩饰、隐瞒一辆,价值5610元;李本如掩饰、隐瞒一辆,价值5400元;邓永利掩饰、隐瞒一辆,价值66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磊、华仁友、张经峰、杨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善福、张全民、李本如、邓永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收购、帮助销售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部分赃物已追退失主,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66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