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下午,固始法院执行局接到相关情报,被执行人周某将于19日夜8点50分乘坐信阳到潢川的K1624次列车到达潢川,执行局负责人叶双庆安排部署成立执行小分队,执行二庭庭长徐学军带领3名执行干警连夜赶往潢川火车站,于9点05分成功在出站口对被执行人周某实施拘留。
周某是固始县某小额贷款公司诉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担保人,李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万,周某为其提供担保,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消失无踪,某小额贷款公司将债务人李某及担保人周某等诉至法院,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我院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项,并保证在指定期限之前履行余款的还款义务,但履行期限到期以后,又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我院遂决定再次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周某觉得自己很“冤”,明明仅仅是担保人,却要“代人受过”,但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是合同得以成功订立的重要因素,必然要和主债务人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没有先后之分,一旦主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保证人就必须要承担还款义务,承担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也要提醒各位公民:担保风险高,千万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