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固始法院!让我们在寒冬里感受到了司法阳光的温暖!”12月11日下午,固始县祖师庙镇党委书记熊德华带领祖师庙镇大冲村村民委员会一行来到固始法院,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热情服务为民解忧”的鲜红锦旗送到固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镇林手中,对该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诚挚谢意。
事情源于固始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成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2013年9月26日,经时任大冲村负责人李某签字由村委会与被告固始县某农业高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祖师镇大冲村大寨林场开发承包合同书》。原告祖师庙镇大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固始县某农业高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未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讨论表决程序,也没有依法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村村民对此毫不知情。合同中约定的每年每亩山林承包费不足5元,且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固始县某农业高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经手当事人有恶意串通之嫌,以极低价格处置集体资产,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且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大村村村民委员会经换届后发现上述问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鉴于大冲村广大人民群众属社会最基层的弱势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固始检察院支持起诉。
经固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河南省固始县祖师庙镇大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固始县某农业高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祖师镇大冲村大寨林场开发承包合同书》无效。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2月初判决生效后,祖师庙镇大冲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时间制作了锦旗,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