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固始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镇林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启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庭审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固始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固始县人防办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吕某申请建设位于固始县陈元光大道与老红苏路交叉口东南角商住楼房,申请批准建设层数应为9层,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9.615万元,后吕某违反审批规划,实际建设11层,经核实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75.645万元。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等法规规定,固始县检察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固始县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人防办依法履行职责,向吕某追缴应该补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66.03万元,并要求县人防办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追缴结果回复县检察院。
2019年8月9日,固始县检察院收到固始县人防办回复,称已对吕某进行催缴,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追缴到位。截至2020年5月25日,固始县人防办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吕某欠缴的66.03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追缴到位。
固始县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还原事实真相,用事实说话。在审判长郑镇林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调查、质证、庭审辩论等环节后,宣布休庭,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人防办在判决生效后八个月内履行对吕某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