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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盗窃通信电缆七起 外逃三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04 16:58:46


    为牟取不义之财,一农民竟将目标瞄上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一个月内疯狂作案七起,盗窃电缆线价值四万余元。2009年11月4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进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进明系固始县泉河铺乡闫桥村人。2006年7月8日夜,被告人伙同黄保刚(已判刑)等人窜至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400对120米、200对120米,并拉断电线杆4根,涉案财物价值8073.06元。轻易得手后,被告人便一发不可收拾,于2006年7月11日至2006年8月10日,分别伙同黄保刚、黄保军、沈承平(均已判刑)疯狂作案6起,足迹遍布安徽省全椒县、河南省固始县、商城县、潢川县,先后盗取电缆线200对、100对共300米,涉案价值5448元;400对100米,价值4334元;200对163米,价值4371.60元;400对70米,价值3040.80元;200对250米,价值6705元;200对、100对各200米,价值8172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于2006年9月28日经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7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价值401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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