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男子得知其嫂子开卖淫店缺人手,竟以谈恋爱为名骗来一外地女,以“充实”其嫂子的卖淫店。终因外地女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致案发。2009年11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永宝系固始县漂桥村农民,于2006年赴浙江省绍兴市务工,其在一绣花厂打工时结识同厂16岁女工吴某。2007年,被告人得知其嫂陈某在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312国道旁经营一旅店,暗中组织妇女卖淫牟利;但因缺少卖淫女,“效益”一直不太好。被告人遂决定在吴某身上下手。被告人对吴某越来越热情,直至与其“谈恋爱”,骗取吴某信任。
同年9月8日,被告人觉得时机成熟,便骗吴某说回老家探亲,将吴某带回固始县其嫂子陈某的卖淫店。次日,被告人不辞而别。吴某等待被告人未果,从陈某口中了解到实情,遂于10日后被迫卖淫。2008年4月29日夜,吴某等人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吴某讲出事情原委。2009年8月3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宝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投案自首,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