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村民财迷心窍、见利忘义,对一辆因爆胎而停滞在本村的外地货车非但不施以援助,反而趁火打劫,伙同他人夺财伤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1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克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克生系固始县马堽乡会光村人。1993年9月29日,河南省项城县个体货车车主韩某和雇用的驾驶员付某出差至固始县马堽乡会光村路段时,突然发生爆胎,二人无奈只好在路边露宿。当晚,被告人与本村村民周世文、李克金、彭仁根(均已判刑)得知事件后,决定实施抢劫。他们携带短剑、木棍等物,窜至韩某的货车旁,趁韩某、付某不备,对其进行殴打,并将驾驶室内的营运证、驾驶证及韩某的3600元现金抢走。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其余三人被判刑。2009年8月28日,固始县公安局将潜逃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克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