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而固始县一市民熊健一家人遇到邻居有不顺心的事,不仅不好生劝慰,反而恶语相向,直至铁锹伤人,终究自食恶果。11月10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熊健管制一年。
被告人熊健系固始县城关镇七株巷人,与被害人陈某是邻居关系。2008年11月11日下午13时许,陈某妻子赵某在住宅旁的巷道里被一三轮车刮碰,与司机争执了几句。被告人母亲刘某见状,不仅未好言相劝,竟辱骂赵某“不长眼”。陈某得知后找刘某理论,结果招致刘某和被告人的谩骂,双方发生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陈某返回家中不久,熊健带人再次闯进陈某家,用铁锹将陈某的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