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了婚礼
却没领取结婚证,
男方起诉要求
返还12万元彩礼,
固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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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竹某于农历2020年1月20日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时张某给付竹某4万元订婚礼,由竹某母亲负责收取保管。
同年腊八,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举办婚礼时张某又给付竹某彩礼66000元,竹某带到张某家的嫁妆有洗衣机、空调、床上用品等。张某与竹某从订婚到举行婚礼后同居期间互有礼尚往来。同居后,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2021年春节刚过,原、被告前往江苏镇江务工,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性格爱好各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1年5月28日,被告竹某离家出走,原、被告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竹某返还彩礼及微信红包等财物共12万元。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组织原被告双方积极做了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共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同居后未能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在原告起诉时该同居关系自动解除。原告张某因婚约行为、囿于农村习俗、以结婚为条件,给予被告竹某106000元彩礼,应依法予以适当返还。
固始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张某与被告竹某已举行婚礼,双方又实际同居生活4个月之久,被告带到原告家中也有部分嫁妆,因此酌情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4万元,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嫁妆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相互给付的其他财物属于赠与行为,不再判令原、被告双方相互返还。
宣判后,固始法院李店人民法庭积极与被告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联系,继续做矛盾化解工作,通过调解督促,被告方积极筹措资金,2021年8月16日,被告通过村支部交清了执行款,一起婚约彩礼纠纷得到完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