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蒋集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外嫁女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目前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孙某系被告王老家(第八)居民组居民孙某长女,虽然有过一段婚史,但从未脱离该居民组,一直在该集体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住房,生产生活也均在被告处。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孙某与王老家居民组的其他村民同等继续承包了王老家居民组的责任田,且在2005年之前按照规定承担了王老家村民组承包责任田的村民应当承担的义务。孙某于2005年生育原告张某,张某也一直随其母亲孙某在被告处生活居住,二原告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藕塘社区居委会及王老家居民组均认为,当事人孙某娘俩虽然户籍登记在居民组,但是二人没有界定上2019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所以就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分配。而且,居民组中像孙某娘俩这种情况的还有20余人,2019年居民组就开会决定,外嫁女应当将户口迁出,即使没有迁出,身份也不能界定上,除非是双女户、男到女家落户才能认可。后来,藕塘社区居委会召开大会重新界定,对于孙某娘俩个的情况重新进行了界定,但同意的只有80%,没有达到100%。
查明事实后,王老家(第八)居民组始终坚持其当初的意见,而孙某娘俩也认为村民组的意见侵犯了他们合法权益,蒋集人民法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根据以往的案例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庭认为,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本组织的内部重大事项,但该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不能损害其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2019年9月10日,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原则等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孙某母子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条件。被告仅以“没有达到100%同意”为由对孙某母子不予界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仅损害了孙某母子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上述文件的曲解,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歧视性对外外籍女及其生育子女的决定。对于孙某母子的诉求,法庭认为合情合理,应当支持。
当今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必然伴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逐步涌现,已经现实影响着一个地方经济的稳定和谐,解决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更是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勇于向损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