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固始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借款了5000元,双方约定一星期之后还款6000元。但是到了期限,被告却以没钱为由,迟迟不肯还款。于某无可奈何,只得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于某向承办法官提出了这样一个诉求,“按照原诉状的要求,判被告还款6000元。”
蒋集法庭庭长张志立看了一下于某提交的证据,发现了很大的问题,“这个约定借款5000元本金7天利息1000元,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看着于某一脸的不解,张庭长开始了法律知识普及: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为此,民间借贷的利率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某借款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获得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案件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