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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送人出车祸 出借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7 15:27:31


    固始县一市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借他人摩托车,并酒后驾驶,将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撞成颅脑损伤,不治身亡。11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史铁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7988元;摩托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110000元(含预先支付的30000元)。法院同时判决,摩托车出借人、车主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人史铁柱系固始县城关镇六街居民。2009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朋友朱某的牌照为豫SEU925号两轮摩托车,送陶某和朱某的儿子张某回家。被告人在沿固始县城关蓼北路由东向西行至蓼北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处时,将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过蓼北路的杨某撞伤。后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另查明,朱某所有的豫SEU925号摩托车,于2009年3月17日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案件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案发后保险公司已预先赔付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铁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该予以赔偿。朱某系肇事摩托车车主,对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朱某的摩托车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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