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两农民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窜至信阳市四县,盗走四台工程车。4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习武、郑安心有期徒刑各十一年,罚金各10000元。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农民刘小松因为低价收购其中的一部被盗车辆,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习武、郑安心分别系固始县李店乡杜营村、固始县城郊乡十里井村农民。2008年8月22日夜,二被告人经预谋窜至固始县城,将城关居民王某一台豫S43945“解放”牌工程自卸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2080元。2008年9月19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商城县鲇鱼山乡农民黄某家后,将黄某的一台豫S26282“东风”牌自卸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0160元。2008年9月22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潢川县城关迎宾大道,将彭某的一辆豫S52323“东风”牌货车盗走,价值37440元。后二被告人将车以16000元价格卖与固始刘小松废品收购点。案发后,刘小松退赔失主30000元。2008年11月3日夜,二被告人窜至淮滨县城关镇任堰村,将村民张某的一辆豫S68936“东风”牌工程车盗走,价值132060元。后二被告人在准备出售该车的路上,被得到举报的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赃物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习武、郑安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小松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小松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