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固始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固始法院)诉中委托固始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的工作流程,结合固始法院的审判实际和诉前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规范。
第一条 固始法院对诉中需要委托调解中心协助调解的案件,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进行诉中委托调解。
第二条 书记员应将需要委托的案件信息(包括:原诉讼案号、当事人信息,其中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必填)通过内网发送给立案庭立案人员,并注明立“民诉中调”案件。
第三条 书记员将需要委托案件在移交清单上登记,同时附上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料、授权委托资料、证据材料等纸质材料移交固始法院立案庭。
第四条 固始法院立案庭接收诉中委托调解材料后将案件随机分给调解员。
第五条 诉中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调解员签收案件之日起计算。调解员应在三十天内将案件调解结果在系统上报结,并提交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审批。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或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及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调解员应及时提交案件承办法官审批提前结案;若调解员认为仍有调解基础的,可向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延期,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除外。
第六条 固始法院应对委托的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指导。
第七条 调解结案后,调解员应在结案当天向调解中心移交诉中调解相关的书面材料,由调解中心统一移交立案庭,并及时通知该案的书记员。该诉中书面调解材料将在结案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八条 本规范由固始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