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一农民为销售假烟者提供运输服务牟利,不惜变身“军人”,驾驶“军车”开道。却不料半路上即被烟草部门查获。4月28日,该农民被固始县法院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晓辉系许昌市襄城县范湖乡农民。2008年8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接受襄城县丁营乡沟刘村村民刘某(另案处理)委托,驾驶假军牌车,为刘某运送假烟3852条(价值74617.50元)至固始县销售。经群众举报,固始县烟草局在沪陕高速固始县段集乡境内将被告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晓辉明知为刘某运输的香烟是假烟,仍然帮助运输,其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共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