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再婚时为图省事,与“妻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妻子”病故后,其居住9年的房屋,因其不具备法定丈夫身份而被迫让位于“妻子”的女儿。该农民痛悔不已。11月30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将其占有的“妻子”魏某生前房屋(主房面积41.65㎡、附房面积36.12㎡)返还原告张某某;鉴于被告在其与魏某同居期间,对魏某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同时判决魏某生前的养老保险金(7099.20元)、死亡补偿金(10712元)、住房公积金(649.70元),共计18460.90元,归刘某所有。
法院查明,刘某系固始县城郊乡大棚村农民,现年55岁,与其“结婚”的女子魏某于1994年与前夫张某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双方婚生女儿张某某归张某抚养,双方位于县审计局家属院的一套房屋(折价60000元)归魏某所有。
2000年10月,刘某与魏某经人介绍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双方居住于魏某与其前夫离婚时分得的房屋(主房面积41.65㎡、附房面积36.12㎡),感情融洽。据刘某庭审时陈述,因系再婚,加之二人感情好,均认为没必要领结婚证书,未料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2003年,魏某患病,刘某尽心伺候。2005年,魏某不幸去世,刘某以丈夫名义将其妥善安葬。后刘某以丈夫名义,将魏某生前办理的养老保险金7099.20元、死亡补偿金10712元、住房公积金649.70元领去,并在魏某生前的房屋居住。
魏某女儿张某某以魏某唯一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母亲全部遗产。刘某则认为,自其与魏某同居以来,多方照料魏某,尽到了作为丈夫的责任;而张某某却几乎从未看望过其母亲,没资格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因与魏某系母女关系,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魏某遗产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某与魏某生前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其不属魏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但刘某在与魏某同居期间,尤其是魏某生病期间,对魏某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魏某去世后,其又给予妥善安葬。刘某的行为使其成为继承法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依法可适当分得魏某部分遗产。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