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16岁的李冰(化名)系固始县一中学学生,年纪轻轻的他本应在校好好读书,接受教育,却因一时贪念,犯了迷糊,入室行窃。12月2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1日12时许,正值国庆放假期间的初中生李冰在路过被害人赵某家时,发现屋子里没人。正愁无钱上网的被告人李冰便“灵机一动”,悄悄潜入屋内。经过四处翻找,他终于在赵某的卧室里翻出现金2200元,遂揣在兜里,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被害人提供线索和公安机关侦查,固始县公安局于10月9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赔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