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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法院信息化自动分案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9 15:50:23


为进一步规范分案工作,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统一分案原则,对所有纳入流程管理系统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分配。

第二条  坚持专业化审判原则,根据案件类型在各业务庭进行分案。

第三条  坚持电脑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除特殊情形所有案件均实行电脑自动随机分案。

第四条  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分案、案件移转效率,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提升诉讼效率。

第五条  坚持鼓励争先创优原则,为办案能力强、效率高的法官发挥才干、脱颖而出提供机会,使办案能力不足、效率低的法官受到激励,为评价法官绩效、能力提供支持。

第六条  坚持均衡原则,相关审判业务庭人员、案件量相对均衡。

第七条  坚持便于业务指导监督原则,尽可能使各部门职能与上级法院相一致,便于汇报沟通,便于接受监督和对下监督指导。

第八  入额院领导编入相应审判组(审判团队)办理案件,进行随机分案。

第九  案件立案后,由计算机按照设定的程序,将案件直接分配给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法官。

第十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天进行分案,当天将案件材料移交业务庭。

第十一条 对随机分配的案件,业务庭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收到卷宗2日内提出,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决定。

第十二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电脑随机分案后不得变更承办法官。

第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由承办法官填写《变更承办法官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庭长审核、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审管办备案,在原庭室内调整承办法官: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孕产、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三)发回重审案件再次上诉后,需调整给原承办法官的;

(四)因专项审判工作分工需变更承办法官的;

(五)因辞职、调出、退休等需要变更承办法官的;

(六)经院长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形。

跨业务庭调整案件,需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决定。

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案件承办法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责。

第十四  业务庭、审管办要建立变更承办法官审批台账,以便核查。

第十五  严格审限、执行期限管理,延长、扣除审限、执行期限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在流程系统中报业务庭主管院领导和审管办及主管领导双重审批。

第十六  诉讼案件结案时,承办法官在流程点击结案信息,将结案完备的结案信息报审管办,审管办审核后,点击结案。

执行案件结案时,承办人应将相关结案材料报庭长审核后,送审管办审核结案。

第十七  政治部提供各业务庭法官人员名单,审管办按照核定的法官办案量在流程系统中设定办案系数。

各业务庭法官及其审判资格情况发生变动的,政治部须于情况发生变动后2日内书面告知审管办,由审管办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办案权限的调整。

第十八  法官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能在岗由政治部出具手续,审管办关闭其分案权限。

第十九  审管办应当每月对法官审理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主要指标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院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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