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推广网上立案及“智慧法院”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规范诉讼费用交纳、退回及减缓免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应追尽追,进一步让当事人“少跑腿”,足不出户便能办理好诉讼费网上交退费事宜,加快实现当事人网上退费“免申即享”的目标,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收取
第一条 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登记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载明交费账户信息、交费金额、交费方式、交费时限等,并明确告知起诉人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的后果。
第二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收到交费通知后,可通过交费链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河南诉讼服务网选择银联、微信或支付宝进行交费,交费成功后,可在开庭时找承办法官领取诉讼费电子票据。
第三条 立案部门在登记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判庭移送起诉材料。审判庭办案法官接收起诉材料后应认真核对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于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如在案件审理环节,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增加的诉讼费应由承办法官计算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否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办案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
第五条 送达纸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的邮寄凭证应随案卷材料移送。
第六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办案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通知上诉人按照规定时限向二审法院预交相应数额的诉讼费用,同时要求上诉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预先准确填写并认真核对该案办理诉讼费退付时使用的单位账户信息或个人社保卡或一类银行卡的账户信息,以及有效的联系电话,随案件材料移送二审法院。
第二章 诉讼费用退还
第七条 诉讼费退费范围:
(一)适用普通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河南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变更需移送诉讼费的也可通过非税征收系统在线移送,无需交款方线下往返两地法院先退费再重新缴费。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五)中止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七)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发补交通知书追缴。败诉方拒不交纳需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八)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如诉讼费计算错误、在开具缴款通知书时执收的项目选择错误并已经完成缴款或银行已在缴款书上盖章确认等;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如当事人重复缴纳、当事人操作失误向财政专户转款、属于申请人的执行款误缴入财政专户等,需要按照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办理。
第八条 网上诉讼费退费流程
(一)案件审结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当事人无需主动提出申请、无需到场办理退费、无需填写纸质版退费通知单,即“免申即享”。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智慧审判系统”根据裁判文书分担每个当事人的诉讼费承担情况、登记退费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当事人退费银行账户、交纳诉讼费电子票据、委托书、败诉方诉讼费补交材料等)、提交退费申请、报送审批人审核(退费金额2万元以下选择庭长审批,2万元及以上金额选择分管院领导审批),无需再向财务部门报送纸质版退费通知单。
(二)案件承办法官提请审批后,退费审批人登录“智慧审判系统”,在待办处对待退费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数据流转到财务办理阶段。财务人员通过“详情”查看案件承办法官登记以及领导审批的详细信息,进行退费信息确认。若退费信息准确,佐证材料齐全无误,财务人员自行打印以上所需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查,并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于5日内办理退费。若网上申请退费所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或财务人员应及时退回申请并注明退回原因,待网上补充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再继续办理退费。
第三章 诉讼费用追缴
第九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办案法官应及时向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出《诉讼费用补交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因不按要求缴费或缴费后不向办案法官提供缴费信息而造成该案转入执行的相关后果,与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相关当事人,督促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对于应退还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同意未交纳或者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案件诉讼费用的,法院不再对该案诉讼费用进行退费和追缴。对上述情形,应当在案件审理环节就该问题进行询问并载入笔录,或者由应退还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正式说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诉讼费用补交通知书的送达回执需在结案时上传到案件信息系统,作为结案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办案法官发出补缴通知书后,当事人如期交费并告知办案法官交费信息的,办案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通知当事人或代为到诉讼服务中心开具财政票据;如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或者当事人按时交纳诉讼费后不告知办案法官交费信息的,在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补交诉讼费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应当将补交通知书副本、案件移送函、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移送立案庭登记,由立案庭登记审核后转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交款通知书,注明诉讼案件案号,由被执行人将被执行款项交入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追缴的诉讼费优先从执行款中收取,统一上交至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被执行人拒不交纳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措施穷尽,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符合终本执行程序条件的,方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法定情形的,应当终结执行。执行法官应将案件诉讼费执行情况函告审判案件承办法官。
第四章 诉讼费用减、缓、免等司法救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交诉讼费用:(一)当事人系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免交诉讼费用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由办案法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含执行费)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办案法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应在缓交申请上注明准许诉讼费缓交的时限,由各审判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缓交期限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相关材料作为卷宗归档的依据。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退付过程中,存入的账户,使用的票据,依托的收、付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退付资金来源,退付的资金额度,会计核算手续等,由财政、审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费收取、退付和司法救助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收付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诉讼费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立案部门的职责:及时准确向诉讼当事人发送网上交费链接。把好《送达地址确认书》退费账号填写第一关。对于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前递交的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严格按照诉讼费减、缓、免等司法救助办理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对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应注明准予诉讼费缓交的时限。及时对承办法官移送需追缴的诉讼费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后转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案部门的职责: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应在10日内通过智慧审判系统对案件诉讼费进行结算,对需要补交诉讼费或承担诉讼费的及时通知其交纳并对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线上发起退费申请。对于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后递交的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应严格按照诉讼费缓减免等司法救助办理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对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应当注明准予缓交的时限,在逾期前负责催交,经催交后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承办法官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对于“胜诉退费”形成的诉讼费追缴案件,经发送补交通知书后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立案庭登记审核后转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室的职责:财务人员负责在线审核退费指令并于5日内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转账处理。若网上申请退费所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应及时退回申请并注明退回原因,待网上补充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退费发起人再重新提交申请。财务人员应及时将追缴的诉讼费转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化运维人员负责审判流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操作培训。
第二十六条 执行局的职责:负责诉讼费追缴的执行工作,追缴的诉讼费优先从执行款中收取,并将案件诉讼费执行情况函告审判案件承办法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