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妇夜间驾驶摩托车,不幸撞上路边堆放的木料堆,导致右外踝骨骨折、踝关节脱位、颅脑外伤。受害人将木材的堆放者和所有者告上法庭。12月4日,固始县法院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骑车人李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木材的所有者洪某、堆放者赵某各承担20%、10%的事故责任,分别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7205.20元、3602.60元。
2009年3月19日下午,固始县胡族铺镇杨店村个体运输户赵某为同村村民洪某运送一批木料,其按照洪某的要求,将木料堆放在216省道本村路段的柏油路旁。当晚20时50分许,胡族铺镇黑湖村女青年李某无证驾驶豫SON085号二轮摩托车,沿2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杨店村路段时,撞上该木料堆,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右外踝骨骨折伴踝关节脱位、颅脑外伤”。经固始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有效路面从事非交通活动,负次要责任。事后,受害人为治疗伤病,先后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0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于夜间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赵某虽是按照雇主要求将木料堆放在有效通行路面上,但其应当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与危险性,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木材虽非被告洪某堆放,但其是木材的所有人,也是木材堆放位置的决定者,故其应承担比赵某更大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赵某承担李某36026元费用中的10%,即3602.60元;洪某承担20%,即7205.2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