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营商环境 -> 制度规范

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15 17:06:42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外委托工作,缩短鉴定期限,降低鉴定费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审理,制定本规则。

一、案件的移交

1、审理、执行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对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对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列举出的以下9种情形的,不予移交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对需要对外委托的案件,审理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线上运行的通知要求》的规定,完整填写案件移送表,并通过线上将鉴定所需材料移交技术部门(案件移送表及鉴定申请书需线下移送),对无法线上移交的案件,应将鉴定所需材料与案件移送表、鉴定申请书一起线下移交技术部门。

3、审理、执行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移送鉴定、审计、评估等相关材料。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含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移交技术部门。

4、对已经移交的对外委托案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审理部门应及时领取补充材料清单,并在三日内补充材料,对案件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可适当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一、对外委托案件的办理

1、审理中对外委托案件由技术部门统一办理。

2、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移交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对移送手续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可以进行对外委托的案件,及时确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对移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审理部门在3日内补齐材料;对不能对外委托的案件,不予接收,并出具不予接受情况说明。

3、司法技术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短信、电话(录音)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选取委托机构。

4、司法技术部门选取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阳中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管理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取鉴定机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选取鉴定机构。

5、在委托机构确认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对外委托案件材料送达鉴定机构,并要求鉴定机构签署鉴定承诺书。

6、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审理部门,并列明补充材料清单。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鉴定评估所需材料或补充材料不齐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将案件中止,并出具中止函。

7、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收到委托机构收费函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微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鉴定费用。对当事人申请延期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延期缴费书面申请,经审查延期缴费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但最长缴纳时间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

8、对当事人确有困难或申请减、缓、免相关费用的,审理部门与司法技术部门协商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可建议受托鉴定机构减、缓、免相关费用。案件办理结束后,本项指标将作为对外委托平台中鉴定机构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9、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鉴定机构协助评估及勘验现场的,应当按照信阳中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2日内通知审理部门,并协助开展评估、现场勘察工作。

10、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对外委托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按照信阳中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开。

11、对需要征求意见的对外委托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短信、电话(录音)等有效方式送达至当事人,并应当限定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确因案件疑难复杂,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至7个工作日。

12、对需要延期的对外委托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审查受托机构延期理由,理由成立的予以延期,不成立的不予延期。对延期后仍然不能完成,需要二次延期的,司法技术部门审查后,应当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具体期限由主管院领导决定。

13、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督工作,对即将超期的案件,应通过对外委托系统或线下邮寄方式向鉴定机构发送案件督办函。对存在怠于办理、违规收费等情形的受托机构,向受托机构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受托机构及时整改,对不配合的受托机构,向其主管部门出具司法建议书,并书面报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暂停委托、停止委托。

三、受托机构工作要求

1、受托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委托手续后应当及时审查案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案件,对出现超出能力范围等无法受理情形的,应当出具退案函,与委托材料一并退回人民法院。

2、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人民法院补齐相应材料,对工程造价、审计等需要二次或多次补充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托机构收费应当按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和受托机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缴纳鉴定费用。对人民法院建议减免鉴定费用的,受托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减免。对参与竞选的受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承诺书中的承诺收取鉴定费用。

4、法医、文书、痕迹、声像类鉴定,受托机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评估类鉴定,受托机构一般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工程类、会计审计类鉴定一般应在案件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参与竞选的受托机构,应当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

5、对确因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受托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法医、文书、痕迹、声像、评估类鉴定一般延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工程类、会计审计类一般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专业类鉴定及需要在省外等异地鉴定的除外。

6、受托机构在案件受理后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在人民法院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受托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将按照超期天数扣除一部分鉴定评估费用(超出1个工作日扣除10%鉴定评估费用);严重影响审理工作,人民法院终止委托的,受托机构在收到终止委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接收的全部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退还鉴定评估费用。

7、受托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规范办理案件。

8、对需要现场勘察、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人民法院。

9、对需要征求意见的案件,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发送人民法院。

四、附则

1、本工作细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取鉴定机构工作指引(试行)》、信阳中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

2、本工作细则与上级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法院有关规定为准。

3、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06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