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
随着禁渔活动持续推进,
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
生态环境也得到较大改善。
然而,
鱼翔浅底、江河湖景,
令人陶醉的同时,
还有人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工具,
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
殊不知这种行为,
终究逃不过“法网”的严惩!
近日,固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多角度确保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
固始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告,规定固始县境内,史河、灌河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鱼类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行禁渔,期间在全县史河、灌河水域禁止各种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活动,同时加强对休闲垂钓的管理。
2023年3月15日,张某在史河河道内使用禁用的电子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各类水产品共27.1公斤。张某经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在史河河道内增殖放流鱼苗271公斤。
法院宣判后,张某在法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和热心群众的协助下,共同将鱼苗放流史河中,现场进行生态修复性放流。
君子爱“鱼”,取之有道,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
不仅对水域内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毁坏了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而且还会危及人身安全,
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为赚点“零花钱”或一饱口腹之欲
违法捕捞水产品
等待他们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作为一名合格公民,
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抵制非法捕捞,
共同构建美好家园。
一旦发现非法捕鱼行为,
应积极主动上前教育劝阻,
制止违法行为,
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