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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中学生因故中止 俩少年犯领刑

  发布时间:2009-12-21 10:39:10


    固始县一名初中学生因为家境殷实,竟成为他人绑架勒索的对象,并因此丧命。12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的两名从犯吴彪、孙悍(未成年,均系化名)作出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吴彪、孙悍有期徒刑七年、四年;被告人吴彪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与同案犯宋小龙及赵松、余威、刘亮(该三人未成年,均系化名)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郑某的父母经济损失110043.30元;扣除已赔偿的95000元,还应赔偿15043.30元。至此,本案的六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被害人郑某,男,事发时16岁,生前系固始县往流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与上述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均系固始县往流镇农民。

    法院查明,赵松、宋小龙、余威、刘亮(四人均已判刑)辍学后经常在本镇街道的“心灵网吧”等网吧上网,并结识曾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郑某。

    2008年12月中旬,赵松为筹上网费,决定绑架家境富裕的郑某。赵松遂找到被告人吴彪(1992年3月出生)、孙悍(1991年3月出生)密谋。三人打算将郑某绑架,并向其家人索要赎金90000元。待钱到手后,即将郑某杀害。后赵松又找到余威帮忙。四人再次密谋绑架杀害郑某。

    其后,被告人孙悍伙同赵松、余威在郑某放学回家的路上,数次拦截郑某未遂。赵松又找到宋小龙、刘亮参与预谋。后被告人吴彪伙同赵松、余威到往流镇陈圩村人工湖附近的油菜地进行踩点。12月下旬初,被告人孙悍应其在广东务工的父母要求前往广东;吴彪则前往县城随父亲务工,均未再参与绑架案。

    2008年12月25日晚21时许,赵松、余威将在学校上晚自习的郑某骗至往流镇陈圩村的油菜地里,用购买的铁链缠住郑某的脖子将其勒死,并将尸体拖至附近一土井边,系上一块混凝土投入水中。次日,赵松等人到县城购买电话卡,打算给郑某父亲打电话,勒索赎金。因未买到电话卡而作罢。  

    案发后,赵松、余威、宋小龙、刘亮的家人共赔偿受害人家属55000元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悍家属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彪、孙悍为勒索财物,伙同他人,绑架公民做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直接实施绑架及杀害人质的行为,是从犯,应比较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悍的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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