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固始法院对违法行为人Z某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给予Z某司法拘留七日、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这是固始法院司法警察办理的2024年首例司惩案件。
案情回顾
近期,Z某作为证人,在固始法院参与一起民事案件庭审,在开庭作证过程当中,因情绪激动,Z某冲到原告F某面前,用拳头猛击F某头部,造成F某面部挫伤。
处理结果
事情发生后,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将Z某的违法线索向司法警察大队移送,该院司法警察依法收集证据,通过收集受害人F某及旁听人员和审判庭工作人员证言、Z某的陈述等证据,确定了Z某的违法事实。随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
综合Z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固始法院经审查认为,Z某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纪律,不听从法院工作人员劝阻及警告,在法院审判区域殴打原告,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固始法院依法作出(2024)豫1525司惩1号决定书。Z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认可法院处罚决定,并当场缴纳了2000元罚款,随后,固始法院司法警察将其移交至固始县拘留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是庭审活动正常开展、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部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利害关系人等频繁在法院公共区域哄闹,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甚至伴随着围堵、殴打等违法行为,此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勿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