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一农民驾驶重型货车却麻痹大意,超速行车,终于酿成二人死亡的惨剧。12月24日,固始县法院宣判该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志辉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韩志辉系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人。2009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驾驶皖N59738重型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至县城的“七一”大桥西头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事故导致农用车车身损毁,车主杨某与车内乘坐人魏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固始县交警部门认定,韩志辉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志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