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到异地发展。为继续以合法身份代理官司,他竟伪造原单位公章,出具假的法律服务所公函。12月2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德科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熊德科,男,1980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固始县城关镇市民。2004年,被告人通过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2005年6月,被告人与固始县148法律服务所(系面向社会依法成立的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在该所执业。
2005年7月,被告人离开固始,前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发展。临走时被告人从原单位固始县148法律服务所拿走三份该所介绍代理的空白公函。
2006年5月26日,吴江市盛泽镇农民李某驾车时与一出租车主崔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来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欲提起诉讼。被告人遂决定“全权”处理此事。为取得代理的合法资格,被告人遂伪造一枚“固始县148法律服务所”的公章,并在其从前从该所拿走的空白公函上盖上印章,向受诉法院吴江市人民法院出具,蒙混过关。
2007年3月,李某向固始县司法局投诉被告人,称被告人仅为其向保险公司要回19000多元事故保险赔偿金,却前后要了李某10000多元代理费等费用,要求退还部分费用。该局遂与被告人取得联系,但调处未果。李某遂向固始县公安局提供控告。经固始县公安局技术鉴定,被告人提交吴江市人民法院公函上的“固始县148法律服务所”印章印文与固始县148法律服务所的印章印文非同一印模形成。由此认定被告人系伪造印章。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3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德科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