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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追求“网红直播梦”,签约入职后能随心所欲“想不做就不做”吗

发布时间:2024-07-25 16:44:26


随着全民短视频时代的到来

出现了新业态工作模式

相对于传统的劳动用工

短视频带货开展得如火如荼

但随之而来矛盾和纠纷也日益显现

 

      近日在固始法院分水法庭内就发生了一起互联网直播领域经纪公司起诉当地“网红”村民赔偿违约金的纠纷,看法官如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案情回顾

 

      某淇公司为乘“流量”东风,发布招聘广告招募独家主播,小龙(化名)系在校大学生,为体验网红直播,满足好奇心的同时也能赚些零花钱,于2021年6月初与某淇公司签订《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合同中约定某淇公司担任小龙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1日止,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合同签订后某淇公司对小龙进行了直播培训(主要为给予直播话术培训),签订后不满一个月,小龙就在微信中称“我不做了”“没劲”“我现在不想播了”,明确表示不再进行直播,其后再也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此后,经某淇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小龙仍然置之不理、拒不联系。

      某淇公司认为,小龙在未与其沟通协商的情况下拒绝一切联系,拒不履行双方签订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遂诉至固始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小龙支付违约金40000元。

 

法院判决

 

      某淇公司与小龙签订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淇公司与小龙在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期限为3年,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也约定了“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即视为违约。双方合同签订后不满一个月,小龙就明确在微信群里表示“我不做了”,其后也没有再回复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应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缔约地位、某淇公司培训小龙的各项成本支出、小龙的缔约过失程度及直播收益情况等因素,酌定小龙承担违约金5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网络直播产业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经纪合同关系,经纪公司通常需要为主播提供培训、推广、包装等服务,而主播则需要接受经纪公司的管理,按照经纪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安排的与网络直播有关的各项工作,因此主播并不享有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经纪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须履行约定义务,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经纪合同中主播与经纪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极高,往往会高于主播解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损失,若是主播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则可能有失公平。对于主播来说,特别是刚刚成年的学生群体,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考虑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否符合合同中载明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避免因为追求“网红梦”而影响自身学业。若觉得合同条款不合理,应当积极主动与经纪公司协商更改条款,不可“一签了之”。对于经纪公司而言,针对经纪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当滥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而不合理地约定巨额违约金加重主播解约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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