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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自首加赔偿 肇事司机获轻判

  发布时间:2009-12-31 09:37:32


    12月31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承文因肇事后及时报警、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9年9月10日上午11时许,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村民李承文驾驶程继华所有的河南S67228号变型拖拉机,沿216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马罡集乡中学路口时,其车左侧的麻绳将相向而行的一骑自行车男孩祝某挂倒,并导致祝某被货车左后轮碾轧,当场死亡。李承文赶忙把车停下,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报警,随后又急忙赶到胡族铺镇交警中队自首。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承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祝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承文自愿赔偿被害方20000元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承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李承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承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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