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石佛店乡一女青年陪朋友进城购物时,结识了四名男青年。岂料,四位新“朋友”却不安好心,通过请她吃饭、安排住宿等方式将其蒙骗,最后该名女青年住宿的宾馆内将其强暴。1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件的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程适时(化名)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004年12月26日上午,家住固始县石佛店乡的刘某欲进城找其男朋友黄鑫(已判刑)玩,便请求同村的女青年朱某一同前往,朱某欣然答应。当日下午,二人和黄鑫购物时,结识了黄鑫的朋友祁家刚、韩建峰(均已判刑)、王鹏(另案处理)、程适时等人。购物结束,天色已晚,黄鑫便留二人在城里住宿,并将二人安排在固始县广玉兰宾馆402房间。随后,黄鑫、程适时等人将朱某二人带至城关小食街吃夜宵。席间,趁朱、刘二人离席之机,程适时等人便问黄鑫能否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得到黄鑫的赞同。饭后,程适时等人以时间太晚,送朱某回住处为由,将朱某带到广玉兰宾馆402房间。随后,程适时、祁家刚、韩建峰、王鹏四人在房间里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将其轮奸。朱某于次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案发后畏罪潜逃,2009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适时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他人轮奸妇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