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农民骑摩托车将他人撞伤后,为逃避责任聚众持械打伤他人。5月8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龙、张欢欢、王明亮、陈功、赵幼(化名,未成年)拘役五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龙、张欢欢、陈功系固始县洪埠乡街道农民,被告人王明亮系固始县城郊乡岳桥社区农民;被告人赵幼系固始县洪埠乡黄港村农民(事发时17岁)。2008年9月4日晨6时许,被告人陈龙骑摩托车在县城红苏路华联超市门口,将徐某撞伤。陈龙将徐某送县人民医院检查。因陈龙无钱,徐某家人又不认识陈龙,故未让陈龙离开。陈龙遂与被告人张欢欢电话联系,让其找人帮忙制造混乱,将其“救”走。经互相撺辍,其余被告人答应“帮忙”。
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徐某在家人和朋友朱某等人帮助下,与陈龙一道到县交警大队接受事故调解。其间,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朱某一气之下用手打了陈龙一下。后陈龙与徐某一道乘车前往县法院处理赔偿事宜。途中因车没油停下,被告人张欢欢、陈功、王明亮、赵幼等人赶至车前将车围住,并持钢管将徐某朋友朱某、乔某、黄某打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报案,王明亮被当场抓获。案发后,陈功自首。除陈龙外,其余被告人合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龙、张欢欢、王明亮、陈功、赵幼借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