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俩男子以安排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八次骗取该县另一农民现金31774元。1月5日,固始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予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4月,固始县城关镇市民彭予昆得知本县农民吴某在为其子寻找工作,便主动与吴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彭予昆向吴某大肆炫耀自己在郑州某厂有熟人,能为其子联系到工作,骗取了吴某的信任。
随后,被告人彭予昆以请客疏通关系为由,从吴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2008年7月,彭予昆伙同本县南大桥乡黄柏堰村村民彭剑再次找到吴某,谎称二人已经联系到厂方,并于近日前往郑州为其子商量工作事宜。后二人以安排工作需要领取、填写招工信息表为由,骗取吴某现金9000元及两箱土鸡蛋(价值200元)。2008年10月上旬,彭予昆以给厂方朋友送礼为由,从吴某处骗取现金5000元。同月下旬,彭予昆以给吴某某进行岗前培训为由,再次骗取吴某现金2000元。随后,在2008年12月至次年3月共4个月的时间里,彭予昆以给人送礼、请人吃饭、缴纳押金等做幌子,先后四次骗取吴某土产鸡蛋、高档卷烟、现金等钱物,折合人民币5574元。后吴某识破二人骗局,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彭予昆亲属退赔吴某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予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彭剑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彭予昆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