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农民为能得到“买路钱”,与相邻村民组村民屡屡争夺一条砖厂必经之路的所有权,未果后带领二十余人前往砖厂,打伤四人。1月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判处被告人汪纯友有期徒刑七个月。此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汪纯友系固始县段集乡乐道村农民,现年36岁。
2009年5月,段集乡汪旱村余营村民组农民高某在本组开设一砖厂。该厂取土的必经之路位于被告人所住的井沿村民组与高某所住的余营村民组交界处。高某开办砖厂时与余营村民组村民协商,因砖厂取土频繁使用此路,故以每年给予该村民组村民1万元作为补偿。被告人和本村民组部分村民则认为,此路段归他们井沿村民组所有;因此,1万元补偿费也应归井沿组村民所得。为此,被告人等多次阻挠砖厂施工。
2009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等再次来到砖厂,与在该厂打工的余营村民组村民发生纠纷。当地公安派出所赶到现场,进行了劝解。
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联系城关居民孙桁(另案处理),带二十多名社会青年赶到砖厂,将砖机强行关停;又持刀、棍、砖块等器械将砖厂工人申某、刘某、申某某、张某打伤。经鉴定,申某、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申某某、张某为轻微伤。后经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纯友因民事纠纷,故意聚众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