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后,能否向非机动车进行追偿?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张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路段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维修李某投保车辆共计花费人民币 5190 元。后某保险公司与张某协商不成,遂诉至固始法院。
法院判决
固始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原告在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后,请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尤其当非机动车不存在故意碰撞的情形下,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动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动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