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衣着暴露网吧遭骂 找人报复反被砍伤一人

  发布时间:2010-01-08 09:07:48


    固始县一女孩在网吧上网时,因穿着暴露被网友辱骂。其气愤难平,遂找人“修理”辱骂者。不料,辱骂者是一名有前科的“老江湖”,持刀迎战,竟将对方一人砍致顶骨骨折。辱骂者也再次受到法律制裁。1月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判处被告人沈天坤拘役五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沈天坤系固始县郭陆滩镇人,现年25岁。2001年,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沈天坤和其好友赵某与本镇女孩胡某相识,曾在视频聊天时发生过争执,导致关系紧张。200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和赵某在郭陆滩镇“超越网吧”上网,胡某也在网吧。二人见胡某穿着比较暴露,就用低俗语言辱骂她,被告人还向胡某发送手机短信羞辱她,引起胡某不满。当日胡某便将此事告知男友王某,并让王某替自己出气。

    2009年9月4日,王某联系了朋友刘某等人找被告人及赵某“算账”。当日下午,王某一行七人携带三竿棒球棍,乘出租车来到固始县郭陆滩镇街道。王某在该镇街道找到女友胡某后,让胡某打电话给赵某,并通过赵某联系到被告人沈天坤。双方通过电话商定在郭陆滩镇街道的一樽老水牛雕塑下解决“问题”。当日晚18时许,被告人携带一把菜刀赶到约定地点。被告人发现胡某坐在车内,便用菜刀对着车窗玻璃猛砍,并用菜刀将手持棒球棍前来“解围”的刘某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情为头皮裂创、右顶骨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天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帮人打架,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77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