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互有忠实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基于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向其转账赠与的,
夫妻另一方发现后,
能否要求返还?
当 然 能!
案情简介
2021年,赵某(被告)明知李某(原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仍与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多次接受王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2540元。2023年6月,李某以赵某破坏其婚姻关系,对其精神上造成创伤为由,诉至法院,向赵某主张不当得利人民币22540元及其利息、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000元。
调解止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充分尊重原被告意见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删除其抖音、微信视频号等等公共社交账号造成被告不良影响的所有视频等言论。二、如被告再与原告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则被告需另行赔偿人民币10000元。原告承诺本次调解后不再骚扰被告及其家人,如原告违约则将人民币15000元返还。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经过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