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作为城市发展的中坚力量,欠薪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高效办理欠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件,守护好农民工群体的“钱袋子”,为大家的美好生活负重前行的“城市建设者”,不能因欠薪问题而流汗又流泪,劳动者的“薪”愿,法律来护航。
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为被告某公司,项目钢筋分包老板系被告甲某。2020年,被告甲某将案涉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乙某。2022年,被告甲某出具一份《结算证明》,载明原告钢筋工程应得款395816元。结算后,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支付40000元,下欠355816元未支付。2023年,原告乙某向多个相关部门反映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经核实处理后,二被告虽承诺分期分批给付完毕,但被告某公司却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被告甲某亦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讨下欠工资款依旧未果,故诉至固始法院。
法院判决
法律禁止承包人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丙某,丙某将钢筋工程分包给被告甲某,甲某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案涉工程存在层层违法分包关系,甲某与原告之间虽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原告不具有专业资质,原告与甲某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原告所主张的工资款经县信访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处理由被告某公司分批次支付,被告某公司已依约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鉴于原告已经实际提供劳务,被告甲某、某公司均认可并同意支付下欠工资款,故判令由被告某公司、被告甲某偿还下欠工资款。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吸纳农民工最多的行业之一。但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农民工讨薪却处处遭拒。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工程领域出现施工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后,分包单位又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工人完成施工后,被拖欠工资的责任由谁承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承接了案涉工程的劳务,因原告不具有专业资质,其与甲某达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原告已实际提供劳务,被告甲某、某公司亦认可并承诺付款,故应由转包人甲某、总承包某公司承担支付下欠工资款的责任。
另,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建筑领域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资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