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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民产运销伪劣卷烟一条龙 领刑二年半罚金16万

  发布时间:2010-01-12 09:00:37


    河南省襄城县一农民为攫取不义之财,雇人生产、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并向“客户”出售。销售数额达305167.50元,获利达78440元。1月1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宾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刘建兵的一名“客户”、被告人石则良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建宾系河南省襄城县丁营乡农民;被告人石则良系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二里井社区市民。

    据被告人刘建宾交代,其家乡周边的数个村有不少人从事假烟生产和贩卖。受此影响,刘建宾也干起该种行当。他经过地下渠道购买生产假烟所需的烟丝、烟用锡纸、冒牌烟盒等原材料,雇人从事卷烟的人工封装;尔后按照联系到的“客户”的要求,派遣其雇用的司机郑晓辉(另案获刑一年)开车将烟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运费由被告人承担。

    自2007年夏至2009年夏,被告人刘建宾先后七次向被告人石则良出售假冒的“芒果”、“红旗渠”牌卷烟,价值共达177292.50元,得款34290元;先后六次向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市民梁大山(另案处理)出售假冒的“襄阳”、“红金龙”牌卷烟,价值共达127875元,得款44150元。

    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宾为牟取暴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石则良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却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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